为进一步适应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高层次、复合型、实用型人才的需求,更好地满足高职高专院校学生提升综合素质、提高学历层次、增强就业优势的需求,现就推进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教育试点工作(以下简称“高职衔接自考本科”)提出以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促进各级各类教育沟通衔接”和“改革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要求,为滨海新区建设更好地提供人才支持,满足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教育的需求,探索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教育“优势互补、学分互认、相互衔接、协调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自学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试点工作原则
(一)保证高职高专院校正常教学秩序原则
开展试点工作的高职高专院校实施高职衔接自考本科招生和助学活动,不能干扰和影响高职高专院校教学计划、教学要求和培养目标的正常实施。
(二)自愿学习原则
高职高专院校在校生参加高职衔接自考本科学习,应坚持自愿的原则。
(三)学有余力原则
高职高专院校在校生参加高职衔接自考本科学习,应在保证完成高职高专自身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前提下进行,不得影响高职高专的学业。
(四)业余学习原则
高职高专院校在校生参加高职衔接自考本科学习必须在业余时间进行,不得占用正常教学时间。
三、试点院校条件
(一)参与试点的主考学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校;
2.学校领导重视自学考试工作,有专门机构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组织管理严谨规范,注重维护自学考试的质量和声誉;
3.坚持教考分离原则,加强衔接专业建设,科学合理地制定标准,保证命题、评卷等工作质量;
4.能为高职院校和考生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参与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为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
2.院校领导支持本校学生参加高职衔接自考本科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自考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3.具有必备的师资力量和必要的实验实习环境,能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教学和实验实习条件。
四、衔接专业方案
(一)高职衔接自考本科专业的选择应以自学考试现行开考的本科专业为主。
(二)主考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应结合高职高专院校教学计划的实际情况,确定高职衔接自考本科专业计划及衔接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市自考办统一公布。
五、报考条件
(一)必须是列入国家招生计划,被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高职高专院校正式录取的在校学生。
(二)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学习成绩优良。
六、政策规定
(一)考生注册
参加高职衔接自考本科学习的考生均需进行注册,未经注册的考生,不能进行高职衔接自考本科的报名报考。
(二)课程免考、学分互认(有限互认)与验收
1.课程免考:参加高职衔接自考本科学习的考生,可直接免考高职衔接自考本科专业计划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成绩记为“免考”。
2.课程学分互认(有限互认):参加高职衔接自考本科学习的考生,其专科教学计划中凡课程名称或内容与高职衔接自考本科专业计划课程相同或相近、学分不低于高职衔接自考本科专业计划课程,且其考核形式为“考试”的专科合格成绩,自学考试承认其学分,课程成绩以专科平均成绩记录。对于学分略低于高职衔接自考本科专业计划的课程,自学考试部分承认其学分,同时须按照高职衔接自考本科专业计划要求补齐教学内容和学分,由主考学校考核合格后予以互认。
3.课程验收:参加高职衔接自考本科学习的考生,其专科教学计划中凡课程名称或内容与高职衔接自考本科 专业计划课程相同或相近、学分低于高职衔接自考本科专业计划或考核形式为“考查”的课程,市自考办将统一组织验收考核,验收考核成绩占该课程总成绩的50%,专科平均成绩占该课程总成绩的50%。
每个高职衔接自考本科专业免考、学分互认(有限互认)与验收的课程一般不超过6门。
(三)课程考核方式
除免考、学分互认(有限互认)与验收课程以外的全部笔试课程均采取终结性考试与过程性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其中,过程性考核成绩占该课程总成绩的30%,自学考试笔试成绩占该课程总成绩的70%。
(四)实践课程考核
高职高专院校如具备自学考试实践课程的师资和设备条件,经主考学校认可,实践课程考核可由高职高专院校组织实施,主考学校对考核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七、组织管理
(一)具备试点条件的主考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就合作模式、助学方式、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进行协商,将拟订的合作协议报送市自考办审核后,双方正式签署合作协议上报市自考办备案。
(二)参加试点的主考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要高度重视高职衔接自考本科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该项目的专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协调本校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确保高职衔接自考本科工作顺利实施。
(三)参加试点的主考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要按照有关免考、学分互认(有限互认)、验收和过程性考核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时间要求和操作流程严格执行,切实保证工作质量。
(四)参加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要按照自学考试的要求开展助学工作,对考生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切实保证教学质量。
(五)高职衔接自考本科助学工作,可由参加试点的主考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共同承担,具体助学方案由双方根据师资情况协商确定。
(六)各有关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有关规定或要求,或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的,市自考办将追究单位或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停止其参加试点的资格。